近日,南京中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8万。原来乌苏啤酒发现市场上有一款极力模仿乌苏红罐啤酒的鸟苏啤酒,因此乌苏啤酒将鸟苏啤酒起诉到法院,而南京中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支持原告乌苏啤酒208万的赔偿请求,鸟速啤酒不服随即提出上诉,二审时江苏高院依旧维持了一审原判。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乌苏啤酒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现在为止,在市面上一直都是采用的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并经过乌苏啤酒通过长期推广宣传,在国内的啤酒行业中已经拥有了很高的影响力。

而某啤酒公司通过鸟苏来作为啤酒的名称,并委托山东某公司和无锡某公司生产销售和乌苏红罐装500ml啤酒非常相似的鸟苏牌啤酒,已经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时候,把鸟苏牌啤酒包装和乌苏红罐装啤酒进行对比,发现两者虽然在瓶身细节上有些微的差异,但都是以红色作为包装底色,商品的名称、形状、标识位置、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及产品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包括整个排列布局,鸟苏啤酒都和乌苏啤酒非常相似。

法院认为乌苏啤酒作为原告,且红罐装乌苏啤酒的包装经过原告长期推广使用,已经拥有了很大的知名度以及市场影响力,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在知晓这一情况之下,仍然在对产品选择包装时采用了侵权包装,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容易产生混淆或者是将鸟苏牌啤酒误认为乌苏牌啤酒,因此被告鸟苏牌啤酒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