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征服了埃及以后,埃及并入了罗马的版图,之前已经存在的习惯法也处在不断的改良过程中。当时罗马帝国并没有改变埃及的法律,而是允许他们继续自己的传统习俗,尽管在他们看来,这些传统习俗和自己的观念相违背。
当时罗马的习惯法也慢慢融入了埃及,一些埃及城市仍然可以沿用吞并之前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可以看作是原有法律制度与罗马法律制度的结合。只不过后来埃及的原有法律遭到了打压,不能再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原来使用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停用。
当然也有一些地区并没有停用本地的法律,可是他们的地位要远远低于其他外来的居民,因为他们自己的法律不受罗马的认可,换句话说,他们生活在一种不被承认的法律制度下。既然是已经不被承认的法律,那么在遇到公共纠纷时,肯定是以罗马法律为主导。
后来慢慢引入了罗马的法律,当然在此基础上也发生了一些改革,目的就是能够更好的管理埃及的这些地区。等到新的司法制度成立以后,原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再使用。罗马法律制度的引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吸收了埃及法律的先进之处,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发展,最后形成了一套适合当地的法律制度,也更方便罗马对埃及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