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甘肃的天水,有一名男子再婚之后,带着自己和前妻的女儿与自己现任的妻子共同生活,2016年男子前往非洲去打工,生育期间就将自己的女儿由继母和继母的父母一同抚养,2021年6月男方回国的时候,女方选择和男子离婚,双方分居,在审理这一案件当中,法院对丁某的意见作出咨询,丁某表示和继母之间关系很好,既像朋友也像妈妈,愿意跟随继母生活,法院也作出判决,男方未成年的这一个孩子丁某则继续跟随着继母。
8岁以上的孩子父母离婚的时候可以自己作出选择,已经满8岁的对其意愿要作出尊重,民法典当中有规定,不满两岁的子女则直接选择由母亲去抚养,已经满两周岁的话,父母在抚养这些问题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要根据双方具体的情况,按照对于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这一个原则作出判决。
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二人的离婚而消除这一关系,无论是由父母或者母亲抚养,仍然作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当中在第54条规定可以看到,如果生父和继母之间离婚,或者生母继父离婚的时候,曾经抚养过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继母并不同意对继子女继续抚养,则由生父生母抚养,在这个案件当中,作为被告和自己的前妻,未成年的女儿丁某和原告一起生活的时间有将近10年的时间,这期间做到了抚养教育这一义务。
孩子在选择过程中想要跟随自己的继母,而继母也表示同意对于丁某的教育承担,所以在充分对孩子意愿尊重的情况下,由原告抚养。